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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林木采伐管理
规定(修订)》的通知
琼中府办规〔2025〕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机关、企事业各单位: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林木采伐管理规定(修订)》已经十六届县人民政府第121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8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林木采伐管理规定
(修订)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林木采伐管理,规范林木采伐操作流程,保护、发展森林资源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海南省森林保护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县范围内从事林木采伐、林木采挖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木采伐指导、协调、监督、设计、核准和管理工作,同时做好采伐统计、材料归档管理,掌握森林资源变化情况。
第四条 严格执行森林采伐限额制度,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海南省下达的采伐指标和各乡镇及农(林)场的森林资源储存量统筹支配,采伐数量不得突破限额指标。
采伐规划地上胸径5厘米以上(含5厘米)的林木纳入采伐限额管理,非规划林地上的林木采伐和经批准占用征收林地上的林木不纳入采伐限额管理。
第五条商品林的采伐,应当按照林木采伐有关管理规定并结合实际采取皆伐、择伐和渐伐的方式进行采伐。
第六条林木(包含古树名木)移栽管理。禁止任何商品性采伐(采挖)古树名木,采挖移植林木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的有关规定执行。确需移植古树名木的,按照海南省古树名木保护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伐区调查规划设计。伐区调查规划设计按照海南省林木采伐技术规程相关规定执行,伐区调查设计分伐区调查设计和伐区简易调查设计。林农个人申请采伐,可由林农自行或委托他人根据申办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基本要求进行简易伐区调查设计,伐区简易调查设计必须由2名及以上人员参加,参加人员要在调查表及相关报表上签名确认。
(一)集体和个人所有的人工种植的商品林、二级国家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采伐实行伐区简易调查设计,不需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可由申请人自行设计。除此之外的林木采伐实行伐区调查设计。
(二)实行林木采伐告知承诺制审批的免于设计。
(三)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室负责对伐区简易设计及其他技术单位出具的林木采伐伐区调查设计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并及时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交设计成果。
(四)伐区外业调查时应填写《伐区标准地(全林实测)林木检尺记录表》,填写清楚调查时间、户名、起源及树种等因子情况,并由参加调查人员签名确认。
第八条林木采伐申请应当提交书面申请材料。
1.人工林采伐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需核对原件)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委托书和申请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申请人名称应填写林木所有人(不得填写被委托人);
3.林木权属证明材料,有林权证的要提交林权证;无林权证的,提供一是林地权属单位出具意见;二是两个相邻林木林权权利人签名确认无纠纷的证明材料或村民小组出具的意见;三是出具有关土地承包或租赁合同,购买林木的要提交买卖合同复印件(需核对原件);属国有地的要有合法的使用国有土地承包手续;
4.伐区调查设计文件或伐区简易调查设计文件;
5.建设项目征收占用林地的林木采伐,需提交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属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林木,应召开全体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依法同意通过,并提交村委会、全体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材料;
6.已公示的书面材料;
7.农垦系统林木采伐申请提交材料按照海南省林业厅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九条林木采伐告知承诺制
(一)适用范围
对农户个人申请采伐林地上个人所有的人工商品林面积不超过5亩或蓄积量不超过30立方米的,且同一林权宗地一年申请不超过3次的,实行采伐告知承诺制。
(二)申请条件
1.申请采伐的林地面积5亩以下(含5亩)或林木蓄积30立方米以下(含30立方米);
2.所采伐林木权属清晰,不存在林权纠纷、抵押、查封等情况;
3.采伐林木的地点、树种、面积、蓄积等内容符合规定;
4.所在编限单位有相应的采伐限额。
(三)申请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即林权权利人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林木林权证等林木权属证明。无林权证的,提供一是林地权属单位出具意见;二是两个相邻林木林权权利人签名确认无纠纷的证明材料或村民小组出具的意见;
3.林木采伐告知承诺书;
4.无需提交伐区调查设计或伐区简易调查设计材料;
5.相关矢量数据由审批部门事后收集汇总。
第十条林木采伐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
(一)申请。林木采伐申请人应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内容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树种、面积、采伐方式和更新措施等。为方便林农,由所在乡镇林业工作站代为初审、核实和受理。
(二)初核。乡镇林业工作站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和现场核实,材料齐全、情况属实的予以受理,7日内报送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初审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乡镇林业工作站3日内安排2名人员与林权所有人共同核实,并采用GPS进行实地测量、核对林地权属。林地林木权属清楚无争议、符合申请的,乡镇林业工作站应把采伐地点、四至范围、树种、面积、反馈意见受理地点、举报电话、公示期限等内容在采伐地点所在地行政村或自然村的村务公开栏进行属地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实行告知承诺制采伐审批的除外。公示结束后,乡镇林业工作站将公示材料随申请材料一并报送。
(三)审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林木采伐申请材料及采伐作业设计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合理统筹安排采伐定额。
(四)审批。对符合条件的林木采伐申请,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审批,经核准同意的可办理采伐许可证。
(五)颁发许可证。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接到审批任务的当天或第2天内通知申请人办理采伐许可证,对批准采伐的申请人必须在当年度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指定窗口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由林权所有者申领;委托他人申领的,应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申请人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逾期不办理的,取消本次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资格。
(六)各部门审查及审批办理时限。县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办理时间进行审批。村委会或国有单位办理时限2个工作日,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在申请过程中,有以下情形的不予受理:
1.林木权属不清或存有山林纠纷的;
2.公示期间有异议的;
3.提交的相关文件内容不实或材料不齐全的;
4.林权抵押期间,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
5.其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允许采伐的。
第十二条皆伐面积以5公顷(≤5公顷)以下为宜;坡度平缓,不易造成水土流失且能及时更新的地方,面积可适当扩大,但一次连片皆伐最大面积不得超过20公顷(≤20公顷)。
第十三条因受采伐限额指标的影响,县级林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对受理采伐申请超过1年仍未能审批的,通知采伐申请人重新进行伐区规划设计后再提交。
第十四条采伐申请材料保存期限。林木采伐许可档案为一件一卷,按时间顺序整理材料。加强对审批材料管理,档案保存期为两年。
第十五条采伐监督管理。
(一)采伐单位或个人在取得采伐许可证后,应认真详细阅读采伐许可证内容,并按许可证规定的内容组织采伐。
(二)林木采伐许可证有效期以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采伐期限为准,不得跨年度使用。
因特殊情况不能在采伐证规定的期限内完成采伐任务的,采伐单位或个人必须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有效期内,申报延期手续,由所在乡镇林业工作站审核后,经发证单位同意,并在采伐许可证上签署意见后,方可延期采伐,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三)做好“伐前拨交、伐中检查、伐后验收”工作。
1.集体土地上人工种植的林木的采伐,以林木所有者和经营者自主管理、自我约束为主,不再实行“伐前拨交、伐中检查、伐后验收”等现场监管方式。
2.省属国有林场(委托市县审批的林区、林场)的林木采伐,“伐前拨交、伐中检查、伐后验收”由林木所在林场负责,并指定专人负责监督管理。
3.省农垦辖区的林木采伐,“伐前拨交、伐中检查、伐后验收”按管理权限分别由所在农场国土林业科或海胶集团所在分公司负责,并指定专人负责监督管理。
4.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林木采伐,“伐前拨交、伐中检查、伐后验收”由级林业主管部门督导,所在乡镇林业工作站负责监管,并指定专人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对无林木采伐许可证或未按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采伐林木的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七条采伐要与迹地更新挂钩。采伐责任人迹地更新任务要在当年或次年完成。当年或次年未按造林更新协议完成迹地更新造林任务的,依法责令其完成迹地更新造林。
第十八条林木采伐工作人员要严明工作纪律,绝不允许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便利营私舞弊,谋取不正当利益。对工作不到位造成严重损失或违纪违法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林木采伐方面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与上级规定有不相适应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附件1.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林木采伐许可证办理流程图
2.告知承诺制流程图
附件3.海南省琼中县人工林采伐申请表
附件4.伐区标准地(全林实测)林木检尺记录表
附件1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
林木采伐许可证办理流程图

申请人
所属乡镇林业工作站领取林木采伐申请表
所属乡镇林业工作站初审;实地 核实、测量、公示后做意见并盖章上报 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除应当提交申请采伐林木的所有权证书或者使用权证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交以下证明文件:1.身份证、林权证或其他有效的权属证明;2.相关文件或批文;3.其他相关材料。 不属审批范围的林木,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原因 公示期5日,如公示有异议,告知申请人暂不受理原因





编制林木采伐作业设计书

符合采伐条件的申请,经林业主管部门会议讨论同意后,将申请材料移交办证窗口

与申请人签订伐区拨交书(除集体土地外)



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
与乡镇林业站签订拨交书,采伐监督

附件2
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
林木采伐告知承诺制办理流程图
申请人

1.申请采伐的林木属于农场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所有;
2.所申请采伐的林木不在海南热带雨林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省级饮用水源保护区等禁、限伐区域内;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个人申请采伐人工商品林面积不超过5亩(不需计算蓄积量的树种以面积控制,下同)或蓄积量不超过30立方米,且同一林权宗地一年申请不超过3次的;
4.所采伐林木权属清晰,不存在林权纠纷、抵押、查封等情况;

准备相关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即林权权利人有效身份证明);2.申请人林木林权证等林木权属证明。无林权证的,提供两个相邻林木权利人签名确认无纠纷的证明材料或村民小组出具的意见;
3.林木采伐告知承诺书

在行政审批窗口、网络在线平台、林木采伐APP等多种渠道在线上或线下向当地林木采伐审批部门提出林木采伐告知承诺制审批申请


明确采伐林木的地点、树种、面积、蓄积等内容,并同意采伐承诺条款,签署《林木采伐告知承诺书》
受理机关或部门确定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告知承诺制审批要求 发证

附件3
海南省琼中县林木采伐申请表
申请人 | 采伐地点 | 采伐面积 | 采伐树种 | ||||||
采伐林种 | 采伐方式 | 皆伐 | 权属 | 个人 | 树龄 | ||||
更新树种 | 出材量 | 蓄积量 | |||||||
村委会或国有单位意见 | 负责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 ||||||||
乡(镇)林业工作站(生态公益林管护站)意见 | 负责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 ||||||||
县林业主管部 门林业调查规 划设计室意见 | 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 ||||||||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分管领导意见 | 负责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 ||||||||
市县林业主管部门领导意见 | 负责人签名: (盖章) 年 月 日 | ||||||||
联系电话 | 中心 坐标 | X: Y: | |||||||
备注 | |||||||||
市(县) 乡(镇) 村委会 村小组 编号
注:表中申请人、采伐地点、权属、采伐树种、更新树种等内容由申请人填写,其他栏内容由采伐设计人员填写。
附件4
伐区标准地(全林实测)林木检尺记录表
乡镇(农场、海胶公司): 村(连队): 林户:
伐区号: 小班号: 标准地号: 面积: 树种:
径 阶 | 径阶 范围 | 检尺类型 | 株数记录(划正字) | 总株数 | 平均木树高 | 单株材积 | 径阶 蓄积 | 出材率 | 出材量 | |
实测 | 模型 | |||||||||
6 | 5-6.9 | 采 伐 木 | ||||||||
8 | 7-8.9 | |||||||||
10 | 9-10.9 | |||||||||
12 | 11-12.9 | |||||||||
14 | 13-14.9 | |||||||||
16 | 15-16.9 | |||||||||
18 | 17-18.9 | |||||||||
20 | 19-20.9 | |||||||||
22 | 21-22.9 | |||||||||
24 | 23-24.9 | |||||||||
26 | 25-26.9 | |||||||||
28 | 27-28.9 | |||||||||
30 | 29-30.9 | |||||||||
32 | 31-32.9 | |||||||||
34 | 33-34.9 | |||||||||
36 | 35-36.9 | |||||||||
38 | 37-38.9 | |||||||||
40 | 39-40.9 | |||||||||
42 | 41-42.9 | |||||||||
44 | 43-44.9 | |||||||||
46 | 45-46.9 | |||||||||
48 | 47-48.9 | |||||||||
50 | 49-50.9 | |||||||||
合计 | 采伐 | |||||||||
保留 | ||||||||||
注:有阴影填充的格内不填写,下同。对同小班内2个以上标准地,可汇总到1个表计算。
调查人员: 调查日期:
— 1—